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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立伟与佟岩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伟,佟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刘立伟,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佟岩峰,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扎赉特旗。刘立伟申请执行佟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立伟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佟岩峰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佟岩峰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刘立伟未受偿金额为2664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11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