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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苗立江与李玉凤、山东恒丹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立江,李玉凤,山东恒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787号申请执行人苗立江,居民。被执行人李玉凤,居民。被执行人山东恒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北环路开发区华瑞汽贸公司西邻。法定代表人卢子华,经理。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兰商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玉凤、山东恒丹服饰有限公司现金135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家庭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