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邱勇贩卖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643号罪犯邱勇。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昆刑初字第04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4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2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邱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邱勇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勇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邱勇于2015年2月、2015年12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邱勇已履行财产刑。江苏省丁山监狱CX简评表中反映出该犯有一定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CX简评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邱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有一定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故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勇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