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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4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滕英与周建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英,周建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4003号原告滕英,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周建伟,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滕英诉被告周建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赖荣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租赁原告乐从星光广场公寓B座813XXX房,因被告未能履行租约,缴纳租金。截至2015年4月25日,共欠原告租金、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合计14000元。双方约定解除合同,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所欠款项如数返还,否则由被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然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偿还1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还款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租赁房屋,拖欠原告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管理费等合共14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没有按期支付,造成违约。诉讼中,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向原告租赁乐从镇星光广场B座公寓813XXXX。后因被告未按约定缴纳租金,双方于2015年4月25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确认截至2015年4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房屋租金、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合计14000元。同时还约定被告于2015年4月26日前撤离上述房屋,上述所欠款项由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前偿还。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该款项。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14000元,现其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4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建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滕英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原告滕英已预交),由被告周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国艺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