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洪武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436号罪犯王洪武,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1)易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洪武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一八月八日年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2月7日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洪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