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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贪污案件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2015年8月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北农检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震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二龙山农场农机科科长期间,因个人租用的农机车没有重耙,而产生贪污之念。遂让农机科副科长可某某、科员张某某将黑龙江省北安市双青现代农机合作社3台重耙冒用凌某的名义虚报补贴,骗取农机具补贴人民币4.5万元,并用此款为自己购买1台重耙使用。2014年4月,王某某将重耙卖给徐某某。案发后,赃款人民币4.5万元被依法扣押。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7日被检察机关在二龙山农场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案件侦查终结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居民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农机科科长期间,因个人租用的农机车没有重耙,而产生贪污之念。遂让该场农机科副科长可某某、科员张某某将黑龙江省北安市双青现代农机合作社3台重耙冒用凌某的名义以每台1.5万元虚报补贴,骗取国家对农机具补贴款人民币4.5万元,王某某用此款为自己在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机械厂购买1台重耙供自己使用。2014年4月,王某某又将含有该重耙等一些农机具共计37万元卖给该场居民徐某某,后王某某将37万元交给了韩某某。案发后,赃款人民币4.5万元被依法扣押。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7日被检察机关在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予以证实:1、单位性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农机科是国有企业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的下属部门;2、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文件二垦场发(2011)1号文件、中共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委员会组织部职务证明证实,2011年2月15日至2013年4月16日王某某任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农机科科长;3、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实,2015年8月14日,在见证人王某的见证下,在韩某某处扣押王某某贪污款人民币4.5万元;4、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农机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农垦农机补贴政策没有对重耙补贴,也没有相关补贴文件,所以农场也没有对重耙进行补贴;5、北安市双青现代农机合作社(场县共建农机合作社)机车管理档案证实,2011年4月、2012年4月王某某利用庄男秋名义在该合作社租用凯斯195拖拉机一台,2013年4月在合作社租拖拉机维美德191一台,2014年3月徐某某名在合作社租拖拉机维美德191一台;6、七队车情况一份证实,2014年4月,王某某与徐某某之间买卖及转租协议,总价37万元,其中包括王某某利用公款为自己购买的重耙卖给徐某某;7、(场县共建农机合作社)机车承包协议2份证实,2012年、2013年王某某利用庄男秋名义在北安市双青现代农机合作社(场县共建农机合作社)租用拖拉机,实际租用人为王某某;8、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计财科农机合作社明细账批证实,2012年、2013年庄男秋名义在合作社租用机车的租金已经上交到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9、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计财科关于农机科重耙补贴申请明细证实,2011年二龙山农场农机科使用凌某的名申请三台重耙补贴款,共4.5万元;10、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流水及相关凭证及存银行卡款凭条证实,张威于2014年4月5日汇6228481950640736018(王某某农行卡号)存入27万元购买农机具款;11、户籍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已达到应负刑事责任年龄;1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证实,该案于2015年8月7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同日经检察机关决定以涉嫌贪污罪对其刑事拘留,并由北安农垦公安局执行。2015年8月14日经检察机关决定以涉嫌贪污罪对王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并由北安农垦公安局执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二龙山农场场部。1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自己受王某某安排,利用以凌某的名义,申请了重耙补贴款4.5万元,支付了1台合作社赊欠的重耙款。这台重耙被王某某租的195拖拉机用着,这台重耙没有列入合作社资产。王某某个人2011年没有买过重耙;14、证人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王某某指使自己与张某某用司机凌某的名义冒领合作社2009年购买的3台重耙补贴款4.5万元,后自己听说这4.5万元用于支付王某某个人购买的重耙款。王某某没有上交合作社这台重耙款,这台重耙也没有列入合作社资产;1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自己通过和王某某联系购买了一批农用机具,其中包含1台当时作价5万元左右的重耙,王某某说这台重耙是他亲戚韩某某的,自己已将购买农机具的37万元款项全部付给王某某;16、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自己和另一名司机庄某某共同给王某某个人干活,当时王某某租的凯斯195拖拉机配置了1台新的重耙。自己从没购买过重耙,也没领到过重耙补贴款;17、证人张某甲(系合作社经理)的证言证实,合作社于2009购买了3台重耙,并将这3台重耙列入合作社固定资产。合作社除了这3台重耙以外,再没有购买过重耙。18、证人唐某(系北安农垦盛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机械厂经理)的证言证实,2011年二龙山农场种植户通过二龙山农场农机科在自己公司购买了一批农机具,其中自己不清楚王某某单独付款的1台重耙是其个人购买还是合作社购买的,购买重耙的钱都已经交到财务了;1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1年自己任二龙山农场农机科科长期间,二龙山农场出钱为合作社购买了3台重耙,并将这3台重耙列入了合作社固定资产,当时合作社没有申请这3台重耙的国家补贴款,且在此期间合作社没有再另购买过重耙。2015年自己再次担任农机科科长后,没人和他说过合作社有一台重耙没有列入合作社固定资产的事;20、证人庄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本人没有在合作社租过机车,王某某用自己的名义于2011年、2012年、2013年在合作社分别租的凯斯195、凯斯195、维美德191农机车。2011年、2012年自己驾驶王某某租的凯斯195时,机车都配置了重耙,农机车送还合作社时重耙没有随机车一起送还;21、证人韩某某(系王某某外甥又名韩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开春,自己从王某某手中租了一台维美德191农机车,王某某为自己配置了一台重耙。2014年3月王某某帮自己个人的机车和设备连同这台重耙一起卖给了徐某某,所卖款37万元全部交给了自己。自己个人没有购买过重耙;2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年初,自己时任二龙山农场农机科科长用庄某某的名义从北安市双青现代农机合作社租了一台凯斯195拖拉机,但这车没有农具,后听说农场2009年给合作社购买了3台重耙,可以申请补贴,于是指使农机科副科长可某某与科员张某某,用凌某的名冒领合作社2009年购买的重耙申请补贴款4.5万元,并用此款为其个人购买了一台重耙给自己租的机车干活用。2014年4月,王某某将重耙卖给徐某某,此款被其非法占有。上列证据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农机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人民币4.5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予以采纳。王某某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犯罪事实,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已将4.5万元赃款返还,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犯罪违法所得4.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海峰审 判 员  邵连君代理审判员  牟进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费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