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温健成与广州市农工商集团建设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6执异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X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异6号异议人温X成,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异议人温X成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穗中法房终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人温X球已死亡为由,要求变更其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又以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受让上述生效判决义务人广州市XXX集团建设开发公司所开发地块为由,要求变更被执行人为广州市XX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以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上述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本院作出裁决前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温X成撤回异议申请。审判员 谭洁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欧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