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辖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宿迁市恒亚通广告有限公司与徐全刚、轻舟天成装饰工程宿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全刚,宿迁市恒亚通广告有限公司,轻舟天成装饰工程宿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辖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全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恒亚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知浩楼307号。法定代表人孟凡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凯,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轻舟天成装饰工程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富春江路东侧嵩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韩余元。上诉人徐全刚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恒亚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亚通公司)及原审被告轻舟天成装饰工程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舟天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商初字第01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全刚一审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所涉合同的施工地点在连云港市××区,现双方因工程质量、供货数量以及价格问题产生纠纷,故应将本案移送工程所在地的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所涉款项系定作、加工广告牌的货款,而该纠纷系由恒亚通公司与轻舟天成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引起,广告制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乙方所在地起诉”,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轻舟天成公司(应为恒亚通公司)的住所地为宿迁市××区,故恒亚通公司有权选择事先有约定的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徐全刚的异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徐全刚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徐全刚负担。徐全刚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之间涉案合同的施工地点在连云港市××区,本案系因产品质量、数量及价格产生,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恒亚通公司(乙方)与轻舟天成公司(甲方)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中对合同纠纷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即“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恒亚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徐全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徐全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张 熠代理审判员 刘路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为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4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