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天山区东风路红番椒火锅店与王忠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山区东风路红番椒火锅店,王忠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1528号原告:天山区东风路红番椒火锅店,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经营者:胡延娟,女,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委托代理人:郭健,乌鲁木齐市圣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忠太,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来江,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山区东风路红番椒火锅店与被告王忠太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山区东风路红番椒火锅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款项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继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