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范×,李×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931号原告李×1,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被告李×2,男,1949年4月29日出生。被告范×,女,1958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李×3,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沙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