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裴中心与杨永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中心,杨永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001号原告裴中心。被告杨永静。本院审理原告裴中心与被告杨永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裴中心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裴中心负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