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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裴中心与杨永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中心,杨永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001号原告裴中心。被告杨永静。本院审理原告裴中心与被告杨永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裴中心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裴中心负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