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阎××与王××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959号原告阎××。被告王××。本院受理原告阎××诉被告王××离婚纠纷后,被告王××未应诉答辩。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阎××不能提供被告王××现居住于本市河东区的证据,且被告王××现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阎××现居住于天津市津南区,但尚不足一年,不构成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原告阎××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