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5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龙井市老头沟镇铜佛运通加油站与王艳华、高宏亮、高宏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井市老头沟镇铜佛运通加油站,王艳华,高宏亮,高宏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324号原告:龙井市老头沟镇铜佛运通加油站。投资人:张宝奎,住龙井市。被告:王艳华,住龙井市。被告:高宏亮,住龙井市。被告:高宏山,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井市老头沟镇铜佛运通加油站诉被告王艳华、高宏亮、高宏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井市老头沟镇铜佛运通加油站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市老头沟镇铜佛运通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井��老头沟镇铜佛运通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井市老头沟镇铜佛运通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韩银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靖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