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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与陈文兰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陈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东兴南路**号*楼。负责人吴非比,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海红,该所律师。代理权限:特被授权。被执行人陈文兰,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槚山乡。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陈文兰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越法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越法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约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