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5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克岩与任双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克岩,任双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5757号原告周克岩。委托代理人周克柏,系原告兄弟。被告任双洪。委托代理人王丽丽,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克岩与被告任双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克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周克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