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恢20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缪振军与张起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振军,张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恢20045号申请执行人缪振军。被执行人张起顺。本院在执行缪振军与张起顺欠款纠纷(2011)滨塘民初字第769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起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缪振军表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滨塘民初字第76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