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飞、钟俊婷等与韶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钟俊婷,韶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143号原告刘飞,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1518。原告钟俊婷,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1245。被告韶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始兴县。法定代表人陈象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祥明,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广东省始兴县。法定代表人张寿清,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廖福石,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植靖钧,该社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钟俊婷诉被告韶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钟俊婷及第三人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飞、钟俊婷以与被告韶关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及第三人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原告刘飞、钟俊婷已答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钟俊婷撤回起诉。准许第三人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1元,已由原告预交4069元、第三人预交2372元,各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各自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凌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