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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朱天虎诉陈雪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天虎,陈雪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890号原告:朱天虎,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雪勤,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天虎诉被告陈雪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天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天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天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