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朱天虎诉陈雪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天虎,陈雪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890号原告:朱天虎,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雪勤,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天虎诉被告陈雪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天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天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天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