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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春玲与杨东英、李荣权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春玲,杨东英,李荣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春玲,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少辉,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东英,女,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荣权,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再审申请人张春玲因与被申请人杨东英、李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春玲申请再审称:1、2008年,李荣权签订借据时,我并不在场,更未签字;2、李荣权亲口对我说借据上的内容不是他亲笔所写,他和杨东英之间并无债务;3、杨东英在一审时提供的证人证言是虚假的,李荣权未参加庭审,没有质证,我口头申请鉴定被法院驳回;4、借据中将“李荣权”写成“李永权”,可见此借据并非李荣权亲笔书写;5、张春玲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她的证人证言是虚假的。综上,申请法院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春玲在再审申请期间提交鉴定申请一份,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张春玲主张借据不是李荣权签名,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李荣权作为债务人应承担给付责任。张春玲主张借据上其本人的名章不是其加盖,因其不能证实李荣权的借款不是其与李荣权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其仍应承担给付责任。张春玲要求本院询问李荣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再审审查期间是否需要询问当事人,由人民法院决定。现张春玲未能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春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八、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春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由 艳审判员 周铁峰审判员 徐荣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