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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6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云萍与鲁寅生、天津市金太阳獭兔养殖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萍,鲁寅生,天津市金太阳獭兔养殖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6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云萍。被执行人鲁寅生。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太阳獭兔养殖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重道。法定代表人鲁寅生,总经理。原告李云萍与被告鲁寅生、天津市金太阳獭兔养殖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087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鲁寅生、天津市金太阳獭兔养殖中心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鲁寅生名下车辆、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金太阳獭兔养殖中心名下房屋,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津0104执6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二、本次执行所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钟亮审判员  王 岩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佳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