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1677号原告林某某,女,生于1982年6月30日。委托代理人刘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2年5月16日。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勇适��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芷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