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顺利仓储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和广润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顺利仓储有限公司,浙江中和广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534号原告:浙江顺利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秀琛。被告:浙江中和广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顺利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和广润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顺利仓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顺利仓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顺利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浙江顺利仓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贾昱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