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乔连生申请高明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连生,高明远,杨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乔连生,男,汉族,1951年11月21日出生,东胜区人。被执行人高明远,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东胜区人。被执行人杨巧兰,女,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东胜区人。申请执行人乔连生与被执行人高明远、杨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08)东法民初字第3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巧兰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巧兰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有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海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