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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71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赵泽芳、张良平,重庆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维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