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71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赵泽芳、张良平,重庆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维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