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阿明与胡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阿明,胡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3035号原告:徐阿明。被告:胡德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斜西街***号(保险大厦内)。法定代表人:桂文东。原告徐阿明诉被告胡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同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阿明负担。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