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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9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与吴国庆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吴国庆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9013号原告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宏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康,男。委托代理人曹海生,男。被告吴国庆,男,1956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2016年4月1日,本院受理(2016)沪0104民初9013号原告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2016年4月1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6)沪0104民初9011号原告吴国庆诉被告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吴国庆起诉在先。本院认为,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6)沪0104民初9011号原告吴国庆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9013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9011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蒋凤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