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蠡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瑞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