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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蠡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瑞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