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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张××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062号原告李一×。法定代理人李三×(原告之祖父)。法定代理人范××(原告之祖母)。被告李二×。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燕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