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新祥与段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祥,段要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782号原告陈新祥,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被告段要强,男,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原告陈新祥诉被告段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新祥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新祥负担。审 判 长 张耀轩审 判 员 何德金人民陪审员 林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二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