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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程礼波与赵士岗、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礼波,赵士岗,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1691号原告程礼波。被告赵士岗。被告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东路15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22号。原告程礼波诉被告赵士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礼波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礼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程礼波负担。审判员  翟乃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梦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