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韦健实与何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健实,何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581号原告韦健实,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委托代理人韦成桃,柳江县百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湘,女,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健实诉被告何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健实于2016年4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湘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韦健实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健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韦健实负担。审 判 员 曾俊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柳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