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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异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关于陈啟瑜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啟瑜,鄢月,李源,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异286号申请人(案外人)陈啟瑜(系鄢月的母亲),女,1958年5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鄢月,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源,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李鑫,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啟瑜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第三人李鑫追加为本院(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66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陈啟瑜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追加李鑫为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陈啟瑜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啟瑜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化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