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山东省聊城市天工物业有限公司与赵玉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聊城市天工物业有限公司,赵玉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406号原告山东省聊城市天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63号(畜产公司商办楼)。法定代表人何友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喜,男,汉族。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聊城市天工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省聊城市天工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