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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海健与孙韬、孙习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健,孙韬,孙习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623号原告罗海健。委托代理人周伟、苏民,江苏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韬。被告孙习好。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长剑,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健与被告孙韬、孙习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海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