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海健与孙韬、孙习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健,孙韬,孙习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623号原告罗海健。委托代理人周伟、苏民,江苏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韬。被告孙习好。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长剑,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健与被告孙韬、孙习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海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