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景山与刘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山,刘善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6号原告周景山,男,汉族。被告刘善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景山与被告刘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景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明顺审 判 员 杨艳红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