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许术清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26号罪犯许术清,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1)易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术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五日、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术清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术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龚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