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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云燕与嘎拉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燕,嘎拉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民初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刘云燕,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嘎拉森,男,蒙古族,教师。申请人刘云燕与嘎拉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6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嘎拉森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份社的号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手续。冻结方式:止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勾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拉木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