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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祖炎与吴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祖炎,吴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6403号原告徐祖炎,男,汉族,1980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现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杨爱国,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荣辉,男,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代理人谢长征,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徐祖炎诉被告吴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从2014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1日为95000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2500元及利息未归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荣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徐祖炎借款本金人民币212500元;二、被告吴荣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徐祖炎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12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5年1月1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陈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