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科与通用电气(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科,通用电气(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张科,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亚奇,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甘露,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通用电气(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宋世炜,该××董事长。关于张科诉通用电气(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1民终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通用电气(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张科返还扣发工资3,731元,并加付经济补偿932.75元;2、向申请执行人张科支付经济补偿金99,282.78元及加班工资950.34元;3、为申请执行人张科办理离职后续事宜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张科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4、向申请执行人张科支付从2016年4月4日起计算到2016年4月29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77.28元;5、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1,475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用电气(武汉)自动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859.1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增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