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XX凯与顾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凯,顾路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278号原告:XX凯。委托代理人:徐航,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路宁。原告XX凯为与被告顾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顾路宁归还原告XX凯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4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顾路宁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凯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路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被告顾路宁向原告XX凯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据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后,原告XX凯多次催讨,被告顾路宁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路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XX凯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76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18元,由被告顾路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楼康人民陪审员 吴锡清人民陪审员 王露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