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湖北新精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博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新精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武汉市博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00296号原告:湖北新精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0号鹏程时代25层11号。法定代表人:王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宁,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博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陶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新精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博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新精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湖北新精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