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风兰与戴海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风兰,戴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陈风兰。被执行人戴海生。申请执行人陈风兰与被执行人戴海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海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15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2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文无下页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