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30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严光明诉马玉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光明,马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0执93号申请执行人严光明,男,1946年4月26日生,白族,居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马玉喜,女,1977年10月19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严光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云2930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的人民币220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马玉喜欠严光明借款22000元于2016年7月20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欠款12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执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学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