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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徐克约、张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徐克约,张党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1578号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府前路9号。负责人陆新山,行长。被告徐克约。被告张党珍。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被告徐克约、张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徐克约、张党珍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本案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手续,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被告徐克约、张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窦松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