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徐克约、张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徐克约,张党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1578号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府前路9号。负责人陆新山,行长。被告徐克约。被告张党珍。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被告徐克约、张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徐克约、张党珍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本案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手续,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被告徐克约、张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窦松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