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947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任某,女,汉族,肥城市边院镇胜利化工厂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