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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锡周与李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周,李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534号原告张锡周,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海斌,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兰,女,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原告张锡周诉被告李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锡周的委托代理人程海斌,被告李新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锡周诉称,2014年1月27日,被告因生意周围急需用钱,从我处借现金20万元,并承诺3月27日之前还清,逾期不还以房抵押,后我从朋友处为其筹够20万元让其使用,被告为我出具了借条。到了还款之日,原告多次催其还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新兰辩称,���款事实无异议,年前没有钱还了,年后再还,保证一个月还一点。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新兰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于2014年3月27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新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锡周借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新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巧荣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