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执5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程林与陈彬、李家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林,陈彬,李家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575-2号申请执行人程林。被执行人陈彬。被执行人李家宝。申请执行人程林与被执行人陈彬、李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彬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被执行人李家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彬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人民币124441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潘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