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高正萍与魏小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3民初264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淑娟,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男,汉族。原告高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白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2006年起,原、被告便同居生活,2008年8月1日生长女魏大某,2012年1月13日生次女魏小某。2013年3月19日在甘谷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告年轻单纯,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同居,婚后被告对家庭和孩子关心甚少,家庭观念淡薄。2013年以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有赌博恶习。长期的家暴折磨、生气,导致原告身患甲亢,至今无法治愈。期间,被告拒绝支付生活费及治疗费用,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贵院,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孩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500元/人至年满18周岁。被告魏某对原告所诉登记结婚及生育孩子的情况无异议,但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甚好。孩子出生后,原告在家照顾孩子,被告出外打工养家,从未有过家庭矛盾和冲突。因原告远嫁他乡,被告父母对儿媳疼爱有加,视如己出。原告生病期间,被告多次寄钱治疗,由于不遵医嘱,不注意饮食,导致病患长期不能治愈。被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受其继母和胞姐蛊惑撺掇,并不是本人真实想法。因此,两人不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实,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对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其他问题,本院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魏某打工期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后同居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曾发生矛盾。2015年12月8日,原告高某离家出走,并于2016年3月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魏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后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缺乏沟通,未能及时、有效处理生活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双方应认真对待婚姻,互谅互让,齐心协力,谋求家庭发展,故对原告高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前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友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