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2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方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方霞,汤中秋,黄香兵,彭鲭,刘守许,浏阳市金亿彩印厂,黄香亮,刘凤连,浏阳市金荣鞭炮烟花厂,黄忠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727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霞。被执行人汤中秋。被执行人黄香兵。被执行人彭鲭。被执行人刘守许。被执行人浏阳市金亿彩印厂。法定代表人:刘守许。被执行人黄香亮。被执行人刘凤连。被执行人浏阳市金荣鞭炮烟花厂。投资人:黄香兵。被执行人黄忠梧。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霞、汤中秋、黄香兵、彭鲭、刘守许、浏阳市金亿彩印厂、黄香亮、刘凤连、浏阳市金荣鞭炮烟花厂、黄忠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6594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到其房产情况;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帐户无存款。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