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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065号原告:朱某。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峰。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随志伟 来源: